關于“中共宿州市委組織部宿州云黨建平臺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
SZZFCG-2018148號采購項目各投標人及潛在投標人:
中共宿州市委組織部宿州云黨建平臺采購項目(SZZFCG-2018148)已于2018年05月16日發布項目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現對本項目潛在投標人存疑的有關內容作如下答疑,希周知。
1. 質疑條款:中共宿州市委組織部宿州云黨建平臺采購項目(項目編號:SZZFCG-2018148)競爭性談判采購文件,第13.4條款要求“除競爭性談判采購文件有特殊申明的情況外,采購文件技術參數前如標有“★”號,則表示該參數為關鍵性技術參數,供應商必須無條件滿足。否則該供應商的談判響應書在評審中將被淘汰。”談判文件中的“第二部分 采購清單說明九、其他要求及相關承諾”,“*3.為充分保障宿州云黨建平臺按時上線,投標人需有同類項目實施成功經驗,要求自開標之日起上推一年內,實施過至少2家地級市及以上黨建信息化系統,需要在投標文件中提供銷售合同的掃描件,掃描件應能辨識買賣雙方公章、簽訂時間,掃描件需加蓋投標人公章,原件備查”。
現答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根據財政部國庫司、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財政部條法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聯合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規定,“可以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加分標準”。
綜上,為確保“宿州云黨建平臺”項目建設質量,我部在談判文件中要求“投標人需有同類項目實施成功經驗,自開標之日起上推一年內,實施過至少2家地級市及以上黨建信息化系統”是合法合規的。
中共宿州市委組織部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