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來源:湖北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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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號
《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清泉
2007年7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投標管理工作。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指導、協調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七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的范圍:(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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