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來源:湖北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所在單位: | * |
姓名: | * |
手機: | * |
職位: | |
郵箱: | * |
其他聯系方式: | |
咨詢內容: | |
驗證碼: |
|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7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進行代理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是指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招標事宜的專職人員。
第三條 襄樊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受襄樊市建設委員會的委托,負責市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依法取得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經營范圍和招標人委托范圍內從事代理業務。
超越代理權限及資質范圍的代理行為無效,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政策,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接受招標人委托代理工程招標事宜時,不得侵害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人員不得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中擔任任何職務。
第七條 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市場準入和清退制度。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到本市承擔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入備案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法人委托書;
4、近兩年所承擔業務一覽表;
5、進樊從業人員的有關證件。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代理實行“誰委托、
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代理費用,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約定向投標人收取招標代理費用。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最高不得超過200元。除此之外,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再向投標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熟悉法律、法規和招投標的業務知識,正確處理招投標有關事宜,因自己不當行為給招標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投標人須有一方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業績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實行考核制度,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考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收費、人員流動、人事代理、養老保險等基本情況;
(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業績及合同執行情況;
(四)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執業情況;
(五)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檔案管理情況;
(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情況。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練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代理業務知識,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術或經濟類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工程建設類助理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必須是本單位正式聘用人員,聘用期應至少一年以上。其人事、勞動保險相關手續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甲級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必須達到9人以上(含9人);乙級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必須達到6人以上(含6人)。
外地招標代理機構進樊代理業務,專職人員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條 對從事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實行定期考核、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未取得招投標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不得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 上崗證由招投標管理機構統一印制,主要記載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從業的基本情況、違反有關規定扣分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代理專職人員考核辦法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制定。考核結果將在襄樊市城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布,并與該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年檢、升級掛鉤。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代理專職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者,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將記入不良記錄,并通報批評,在襄樊市城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
第二十條 外地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不得進入襄樊市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襄樊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評論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