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
來源:貴州招投標網(wǎng) 編輯:數(shù)字音視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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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公證活動,保證辦證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招標投標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招標投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設工程、申請進口機電設備、水運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公證。
第四條 招標投標公證由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委托招標的,由受托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證申請由招標方提出。委托招標的,由受托招標方提出
招標投標公證申請,應于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發(fā)出之前提出,特殊情況,也必須于投標開始前提出。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受委托招標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事項資格的證明;
(三)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招標活動的批準文件;
(四)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五)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六)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招標說明書、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技術要求、投標書格式、投標保證收件、合同條件等);
(七)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
(八)評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
(三)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一般應在本細則第六條(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作出。
第八條 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作談語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招標活動準備情況和標底編制情況;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公證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五)公證人員認為需要詢問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辦理招標投標公證,公證員除應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內容審查外,還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格;
(二)招標方是否具備規(guī)定的招標資格,受托招標方是否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并已獲得合法授權;
(三) 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準確,審查的重點是招標、投標對當事人的效力規(guī)定,開標、評標、定標的辦法,無效標書和招標不成的認定標準及處理辦法;
(四)委托招標的,要審查委托書中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是否明確;
(五)標底的編制和審核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六)評標組織機構的人員組成是否合理,評標人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與投標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十條 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拒絕公證:
(一)招標方不具備招標資格的;
(二)受托招標方不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或未獲得合法授權的;
(三)招標項目、招標活動未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招標文件及有關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的。
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將拒絕的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辦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二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加整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證明。
第十二條 投標前,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并加封。
第十三條 投標時,公證人員應查驗投標人的身份,記錄投標人投送標書的時間,檢查并記錄標書密封情況。
第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公證員應封貼投標箱。
第十五條 公證員應監(jiān)督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第十六條 開標前,公證員應查驗投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審查投標方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 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的密封情況,監(jiān)督投標箱的啟封。
第十八條 投標箱開啟后,公證員應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監(jiān)督投標書的啟封。
第十九條 公證員應驗明投標書是否有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無效投標書處理:
(一)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
(二)投標書未密封的;
(三)沒有報價的;
(四)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簽字的;
(五)投標書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的;
(六)投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
(七)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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