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
來源:云南招投標信息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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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告文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適用本細則,其材料采購、設備安裝的招標評標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 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保密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
第六條 評標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組建清標工作組;(二)組建評標委員會;(三)初步評審;(四)詳細評審;(五)撰寫評標報告。
第七條 清標工作組由招標人選派熟悉招標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組成,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
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人員的具體數量由招標人視評標工作量確定。
第八條 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實行回避制度。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二)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四)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行為、五年內曾受過行政或黨紀處分的人員。
第九條 清標工作組應在評標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進行評標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根據招標文件,制定評標工作所需各種表格;(二)根據招標文件,匯總評標標準、對投標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響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的全部因素;(三)對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摘錄,列出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對所有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評標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評標內容必須注明依據和出處,招標文件未規定的事項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十條 清標工作應全面、客觀、準確,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不得對投標文件做出任何評價。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協調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工作量和工程特點,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分工,交叉審核,確保評標質量。
第三章 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 對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包含符合性審查和算術性修正。只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才能參加詳細評審。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之前,首先要聽取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清標工作組關于工程情況和清標工作的說明,并認真研讀招標文件,獲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工程特點;(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清標工作組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內容要進行修正。
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標人進行有效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按規定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修改的內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條 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主要條件包括:(一)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二)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三)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標人資格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四)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標擔保;(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權代理人,其授權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六)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提交了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成員單位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未發生實質性變化;(七)投標人如有分包計劃,應提交分包協議,分包工作量不應超過投標價的30%;(八)一份投標文件應只有一個投標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九)投標人提交的調價函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十)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不得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十一)投標文件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條件。
投標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認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如果有證據顯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與他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及投標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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