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購項目名稱 | 舒城縣2019年中小學智慧學校建設采購項目 | ||
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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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單位 | 舒城縣教育局 | ||
行政區域 | 舒城縣 | 公告時間 | 2019年11月27日 18:14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年11月15日 | 更正日期 | 2019年12月05日 |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
項目聯系人 | 張圣林 | ||
項目聯系電話 | 18956426298 | ||
采購單位 | 舒城縣教育局 | ||
采購單位地址 | 無 | ||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 18956426298 | ||
代理機構名稱 | 舒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機構地址 | 無 | ||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 18956426298 |
關于“舒城縣2019年中小學智慧學校建設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質疑的答復
質疑供應商名稱:/
質疑函收執時間:2019年11月25日
質疑項目的名稱:舒城縣2019年中小學智慧學校建設采購項目
質疑項目的編號:SZCGS2019-0140包號:一包、二包
質疑事項1:招標文件企業榮譽中“1、投標人近三年內獲得過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已經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行業社會組織頒發的榮譽獎項,每有1個得1分,最多得3分。(評委在評審時需查詢行業社會組織是否已在民證部門登記備案,查詢網址為: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未備案的不予計分,獲得榮譽獎項的內容應與投標人所從事行業相關,否則不予計分)。
注:榮譽獎項認定時間以證書(或文件)頒發或公示時間為準,本評分項中所指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信部門(或經信部門),“行業社會組織”中的“行業”指的是計算機行業、互聯網行業、軟件行業、信息化行業,技術標中附榮譽證書(或文件)或官網公示內容截圖復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予計分。”
事實依據:該條具有明顯指向性及排他性,我公司做了充分調研、查證,目前能完全具備本項的只有省內某一家企業能夠滿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刪除,或修改為““1、投標人近五年內獲得過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已經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行業社會組織頒發的榮譽獎項,每有1個得1分,最多得3分。(評委在評審時需查詢行業社會組織是否已在民證部門登記備案,查詢網址為: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未備案的不予計分,獲得榮譽獎項的內容應與投標人所從事行業相關,否則不予計分)。
質疑答復內容1:按原招標文件內容執行。該評分項是舒城縣政府采購貨物類、服務類項目招標文件范本中內容,不因項目業主單位不同、采購貨物種類(或服務內容)不同而改變,更不存在質疑人所述的“明顯指向性及排他性”。我中心近期交易成功的“舒城縣湯池鎮居家養老服務采購項目”、“舒城縣體育中心體育館固定座椅采購項目”均設置了該評分項,投標人可自行上網下載文件查看。
事實依據:招標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
本答復意見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標文件內容與此答復內容不一致的,以此答復內容為準。請投標人及時關注項目信息,采購人及集中采購機構不再另行通知,不承擔投標人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引發的相關責任。
質疑供應商如對本答復不滿,可以自答復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舒城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投訴。
質疑答復人:舒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質疑答復日期:2019年11月27日
質疑事項2:招標文件企業業績中的“2014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供應商已完成學校信息化項目業績:(1)單個合同包含5-10個學校的,每提供1個業績得1分;(2)單個合同包含11個及以上學校的,每提供1個業績得2分。滿分15分,得滿為止。
注:技術標中提供業績合同及驗收報告復印件,如合同或驗收報告中無法體現項目類型、學校數量等內容,須另附加蓋業主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教學點等同于學校。”
事實依據:該條具有明顯指向性及排他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本項目是貨物類采購項目,投標人的售后服務及運維能力應該是依靠投標供應商的相關人員技術力量、運維保障體系等做為支撐的,并非靠投標人是否具有運維軟件來支撐和體現科學性的。該項設定明顯具有不合理性和傾向性,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查詢得知,目前能完全具備本項的只有省內某一家企業能夠滿足,設置此項評分辦法明顯有指向特定供應商和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嫌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刪除該項或減少分值,并重新調整其他剩余各資質的加分分值。
質疑答復內容1:按原招標文件內容執行。“舒城縣2019年中小學智慧學校建設采購項目”預算為1012.26萬元人民幣,采購內容包擴智慧學校設備及系統的供應、送達學校、設備安裝與調試、系統優化、人員培訓,以及5年免費運維保障等。該項目涉及舒城縣內鄉村小學10所、鄉村初級中學7所、鄉村完中2所,要求合同簽訂后30日歷日內完成供貨及安裝。該采購項目具有采購金額大、采購內容復雜、涉及學校數多、項目學校位置偏遠且分散、供貨及安裝時間要求緊、免費運維保障期長等特點。
該項目評分辦法的業績部分,是根據該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參照2019年10月已公開招標的安徽省教育廳同類采購項目“2019年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小規模學校(教學點)智慧學校建設項目”制定的,并將業績的范圍從“中小學校校園信息化”拓寬為“學校信息化”。
該條款的設定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問題,不存在質詢人質疑的“具有明顯指向性及排他性”問題。
舒城縣教育局對質疑人“刪除該項或減少分值,并重新調整其他剩余各項資質的加分分值”的建議不予采納。
舒城縣教育局全權負責解釋該評分項設置的理由、原因,因該評分項設置導致的投訴、舉報等相關事宜由我局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
事實依據:采購人實際采購需求
本答復意見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標文件內容與此答復內容不一致的,以此答復內容為準。請投標人及時關注項目信息,采購人及集中采購機構不再另行通知,不承擔投標人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引發的相關責任。
質疑供應商如對本答復不滿,可以自答復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舒城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投訴。
質疑答復人:舒城縣教育局
質疑答復日期: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