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浙江通用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智能交通機房租賃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歡迎國內合格的供應商前來投標。
一、招標項目編號:HZSGAJ-2015-080(代)
二、招標項目概況(內容、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等):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智能交通機房租賃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采用租賃服務的方式,為智能交通系統提供局端設備機房。要求租賃機房面積不少于700平方,機柜數量不少260個標準機柜。租用的機柜要能滿足用戶方智能交通網絡設備(光端機、交換機、路由器、防火墻、IPS),系統服務設備(視頻監控系統、SCATS系統、電子警察系統和智能卡口),服務器存儲設備(小型機、磁盤陣列,刀片服務器)等托管存放和業務運行要求。
(2)項目租賃的機房要求具備完善的電力,溫濕度控制,消防、安防設備以及相應監控設施。機房光纖和傳輸通道要求滿足智能交通現有業務運營和未來發展的需要。
(3)機房配套設施應包括滿足智能交通日常運行維護所需要的操作、調測和辦公用房。原則上要求機房區域獨立,不與其它用戶共用。
(4)租用機房運維服務。包括:7*24小時機房運維服務人員保障、機房運維管理服務軟件平臺、網絡管理軟件、后勤保障等。
(5)本次招標租賃時間為1年(租賃期從驗收合格后計算),1年租賃期滿后經采購人考核合格后,采購人有需求可再續租一年,續租的租賃價格按照本次項目合同的價格計算。
詳見招標文件。
三、投標供應商資格要求: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且符合、承認并承諾履行本招標文件各項規定,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須在我國境內合法生產和銷售的;
(2)金融、保險、通訊等特定行業的全國性企業所設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如果已經依法辦理了工商、稅務和社保登記手續,并且獲得總公司(總機構)授權或能夠提供房產權證或其他有效財產證明材料(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具備實際承擔責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締結合同能力,可以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單位負責人簽署相關文件材料;
(3)具有較強的項目管理、技術服務和組織實施能力,能夠承擔本項目實施,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4)投標人應持有《因特網數據中心服務許可證》,具備獨立運行IDC業務的資質和能力。
四、供應商報名時間及地點等:
時間:2015-10-26至2015-11-6(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地點:杭州市西湖區馬塍路31號南樓三樓會議室
標書售價:每本500.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標截止時間:2015-11-16 14:30
六、投標地點:杭州市上城區清泰街571號金泰商務大廈708室
七、開標時間:2015-11-16 14:30
八、開標地點:杭州市上城區清泰街571號金泰商務大廈708室
九、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智能交通機房租憑項目:80000.00元;
交付方式:銀行轉賬
收款單位(戶名):浙江通用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寧波銀行杭州分行營業部
銀行賬號:71010122001488772
十、其他事項:
1、購買標書時須提交的文件資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委托書及相關資質文件復印件(如有),均應加蓋公章。
(1)供應商如認為招標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于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如認為招標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于自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招標文件領取截止時間之后獲取的,應于自招標文件領取截止時間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供應商如認為采購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于自預中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2)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3)質疑受理地點:杭州市西湖區馬塍路31號南樓第三會議室;聯系人:葉智晨;聯系電話:0571-89714728。
投訴受理地點:杭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聯系人:宋養初;聯系電話:0571-87715095。
十一、招標文件詳見附件。
聯系方式
采購代理機構名稱:浙江通用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點:杭州市西湖區馬塍路31號南樓三樓會議室
聯系人:葉智晨
聯系電話:0571-89714728
傳真:0571-89714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