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提起337調查申請,11家LED企業入列,如何應對?
來源:數字音視工程網 編輯:marie145 2018-03-30 17:05:46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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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朋友圈都被337調查鬧得沸沸揚揚,美企提起337調查申請,利亞德、艾比森等11家中國LED企業為列名被訴企業,中國LED企業如何應對?此次事件會給整個LED行業帶來什么影響?
事件
美企提起337調查申請
據中國商務部網站28日消息,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公告稱,2018年3月27日,美國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公司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LED燈驅動及其組件 ( Certain Light Eng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專利權,請求美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據了解,涉及這次337調查的企業包括艾比森、奧拓電子、雷曼光電、上海三思、洲明科技、元亨光電、利亞德、聯建光電、深圳金立翔視效科技有限公司等。
奧拓電子發布聲明
協會發布聲明
業界聲音
1、這是中美貿易戰的一次借題發揮
在微信公眾號“價值成長投資”江南散戶唐人龍一篇《LED屏廠家如何應對美國的337調查事件》中指出:
“專家認為本次指控未必會對中國企業形成重大沖擊,中國企業只要積極應訴,就有勝訴的可能。而且從技術層面上來看,本次指控申請未必會被美國貿易保護委員會立案,除非是出于政治的考慮。一般來說,接到企業指控申請后,美國貿易保護委員會會在30天之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337調查會在12-15個月內完成,雙方也可以達成和解撤訴。
我個人認為,本次事件是在中美貿易戰大背景下的一次借題發揮,指控方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公司是2010年剛成立的一家小公司,只想趁這個機會出來渾水摸魚,或者是受到指示企圖達成一定的政治目的。這個事件一定要聯系到中美貿易摩擦,聯系到特朗普中期選舉,聯系到中美博弈的大環境去分析。
未來3-6個月或許是中美博弈的關鍵時刻,如果中美博弈后雙方達成一致,那么這些所謂的調查和指控都將煙消云散。如果最壞的局面出現,則也可能在6個月后出來(中美雙方攤牌需要時間),到時候中國企業敗訴,必須應對這個指控帶來的不利影響。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337調查最終裁決的普遍排除和禁止令是針對該侵權產品的,禁止該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我們在本案中涉及的”侵權“技術只是顯示屏的某種防水功能,并非核心功能。我們中國企業完全可以在后續產品修改設計,避開這個技術,大不了我的防水性差一點,大不了我就沒有這個防水功能,到時候我的產品已經不侵權了,就不受這個裁決的限制了。
如果這個防水功能真的是不可或缺,大不了和這個公司談好處費。中國LED顯示屏在全球領先的地位無可替代,中國企業最多損失點利潤,不至于真的丟失美國市場的。試想如果中國企業真的撤出美國市場,這塊市場空白是無人能填補的。”
2、只是中國LED行業全球化的小插曲
太平洋電子劉翔在微信公眾號“業績榜”上梳理此次LED企業337調查事件,并發表觀點:
337調查卷土重來,除了有中美貿易戰的大背景,更是因為中國LED顯示屏企業在美國市場近年來的強勢發展,給其本土企業帶來嚴重的生存危機。中國顯示屏企業近年來在創意顯示、小間距高密度顯示、COB顯示等先進顯示技術上引領全球,從專利到技術、工藝都有足夠儲備,引領和推動了LED顯示行業的升級與發展。
另一方面,以專利為武器早不是新鮮事,去年Veeco與中微的專利糾紛落定未久,以往關于LED產業的337調查也不勝枚舉。草莽時代的中國LED企業或許在知識產權方面比較薄弱,但是現階段的中國LED產業在專利方面已經有足夠的儲備,337應訴率和勝訴率也不斷提升,這一次的訴訟也將得到有效化解。我們看到從最上游設備到外延芯片,再到下游顯示屏企業,中國企業正一步步“掌握核心科技”,這次337調查也只不過是中國LED行業全球化過程中的一個小插曲,中國LED全產業鏈將在占領全球市場的過程中披荊斬棘,所向披靡。
鏈接
何為337調查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卷第337節)的規定,如果任何進口貿易中存在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都可以進行行政調查,即通常所謂的337調查。
實踐中,337調查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且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涉及其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等。如果ITC委員會認定相關企業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則可以發布排除令等,排除相關企業甚至是整個行業的產品進口至美國。337調查程序快速,短期應對難度較大,該程序是制約競爭對手的有力武器,同時也是NPE(Non-practice Entity)公司脅迫目標企業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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