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集成資質」到底能不能拿來控標?
來源:數字音視工程網 編輯:胡燕 2017-07-06 10:23:48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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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真實案例說起
最后
事情鬧到了財政部
▼
財政部開始做調查了
①確定爭議焦點:“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能否作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本案中,雖然招標公司認為其將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與項目的特殊要求存在關聯性,但是在開展本項目采購活動時,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已經不再是法定資質,不應列入采購文件,且由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頒發的計算機資質對企業的注冊資金、營業收入等規模進行了限制,違反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因此,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不能作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②甲方也是知道這事的,不是招標公司單方面決定
經審查,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設置了“投標人須具備計算機系統集成一級(含)以上資質”的資格條件。招標公司在發售招標文件之前,將編制完成的招標文件交甲方確認,在得到甲方確認同意后發售招標文件。
③政策層面,早有規定
另查明:國務院在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經明確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項目”取消。
最終財政部門處理決定如下
①投訴成功
本案中,乙方公司認為甲方和招標公司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事項成立。
②該招標活動違法,責令甲方廢標,重新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
③對甲方和招標公司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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